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
(教语用[2007]2号 教育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协调发展和社会语言生活的和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语言文字工作的进展
“十五”期间,语言文字工作以宣传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中心,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基础建设,注重服务社会,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得到提高,为促进教育文化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法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十五”时期,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施行,19个地方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发布,语言文字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全国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基本健全并不断加强,地(市)级机构覆盖面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工作队伍总体上得到充实。
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 《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继续深化,启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开展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依托高校建立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推动应用语言学人才培养;明确文明城市创建和文化、信息领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地名等方面的语言文字应用加强监督检查, “行政推动、部门协同、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并得到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