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1年11月4日 法[2011]311号)
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
1.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既要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坚持依法规范与突出实效相结合、旁听庭审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2.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增进人大和政协对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重视与支持,共同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
3.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基本形式
4.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应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包括人大或政协机关组织、人民法院邀请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旁听等形式。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联络部门负责。具体包括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法院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督促落实等项工作。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案件,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各类型案件。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认为需要邀请旁听的其他的案件可以主动邀请旁听。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应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旁听案件庭审。
9.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可供旁听案件的信息通报给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便于人大、政协在组织旁听活动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