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审委会委员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聘任,颁发聘书。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审委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新的人选,报教育部、国家语委另行聘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审定办”),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审定办设在语信司标准处,其工作纳入语信司工作计划。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审委会的工作,委员在审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审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有三名及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修改建议,应组织对本章程的修改,并报教育部领导批准生效。
第五章 审委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审委会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工作,可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形式进行。会议审定由审定办负责组织,规范(标准)研制组须积极配合审定工作。审定会由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一般议程为:
1.规范(标准)研制组作研制报告;
2.审委会提问,研制组回答询问;
3.审委会讨论并经民主协商形成审定意见;
4.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宣布审定意见;
6.审委会委员签字。
函审亦以审定办名义进行,函审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结束后,审定办负责将审定结果报审委会领导。
第十五条 规范(标准)发布五年后,由审委会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要求组织维护性复审,以保证规范(标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