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语信司保存的规范(标准)档案调出时应进行登记,归还时注销,并将文件放入原来的卷宗中。调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调阅人对调出的案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污损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原卷或抽取文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语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国家语委主任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证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复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负责组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
第二章 审委会职责
第三条 根据国家语委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计划,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工作;负责已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维护性复审工作。
第三章 审委会构成
第四条 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构成,专家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约为2:1。
第五条 审委会设委员13至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司长担任。
第六条 审委会每届任期4年,人员构成由语信司提出预案并报教育部领导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