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提交语信司。语信司负责报国家语委主任阅批。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语言文字应用中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查认证工作,由语信司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未经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国家语委有关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参加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
第八章 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由语信司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立项、研制、审定、审批、复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示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电子、图片材料。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档工作由语信司标准处责成专人负责。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
第三十四条 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立卷登记。每项规范(标准)卷一式两份:原件卷和复制件卷。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入复制件卷。规范(标准)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以便查询。
第三十五条 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室保管,供外单位查阅;复制件卷存语信司,由语信司建档人员负责保管,供内部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