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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试行”或“实施”两种方式。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可以语信司或国家语委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由语信司在规范报批请示中提出建议,报国家语委主任批准。一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规范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主任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语言文字规范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经国家语委主任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件5)。属于国家标准的,则以国家语委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出版事宜,由语信司安排,研制组协助语信司进行校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将已发布的规范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阅知。发布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复审形式、程序与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其封面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规范(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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