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语信[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有关自治区、省民语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
3.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一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略)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是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条 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计划。根据规划,语信司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