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二)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经常开展演练活动。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高于70%。
第八条 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应满足《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国减办发〔2010〕6号)提出的有关基本要素。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九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
第十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候选社区的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域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验收并现场抽查后,将符合条件的候选社区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的基础上,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候选社区推荐名单上报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10月15日前上报社区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推荐上报的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中,农村(含牧区)社区比例应不低于20%(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
第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拟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报请国家减灾委员会审定后,以国家减灾委员会和民政部名义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