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函〔201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规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综合减灾能力,我们制定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
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减发〔2011〕3号),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规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依据民政部颁布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规范》(MZ/T 026-2011),并按程序进行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注重长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减灾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审查、验收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整合各方资源,拟定分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计划,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