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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
(教外司综[2009]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对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为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我司总结了以往在形式和实质内容审查工作中的经验,结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制作了项目申请上报材料清单(附件1)、《申请表》填写指南(附件2)、形式审查表(附件3)和实质内容初审表(附件4)。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真正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有关申报、受理和审批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定。

  二、指导各申报单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申请材料形式和内容规范以及相关审批程序,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中严格要求各申报单位,并对其所报材料的形式和实质内容进行认真审查,避免申报材料中出现申请材料不全、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合作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确保上报教育部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以及初审意见的科学性。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厅(教委)报教育部审批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请示时,需将上述形式审查表和实质内容初审表一并上报。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其它项目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或审批工作可参考本通知有关要求。

  附件:1.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报材料清单

  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指南

  3.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表

  4.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初审表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1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上报材料清单

  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拟同意中方合作办学者申报该项目的审核意见原件(含填写好的形式审查表和实质内容初审表)
  2. 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二填表指南)
  4. 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5. 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6. 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7. 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8. 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9. 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10. 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1.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 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13. 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
  14. 电子文档光盘(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合作办学协议WORD电子文档、详细教育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WORD电子文档和MDB数据库电子文档
  注意事项:
  1. 一份申报材料只能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2. 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3. 申报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
  4.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含原件(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四份复印件。五份材料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一致;
  未列入以上清单的材料请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

  附件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指南

  注意事项:
  1.中外合作办学者务必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参照此填写指南逐项用中文(除特别要求外)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
  2.填写应采用打印方式。
  3.不得删改申请表栏目,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
  4.中国教育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5.一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参照本填写指南。

审批机关用栏

受理序号:

收件日期:  

行政决定:□ 批准 □ 不批准

批准书编号: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中国教育机构+“与”+国别+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专业+层次+“教育项目”】(如:XX大学XXXX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备注:
  专业:如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专业名称应使用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或《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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