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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做好进口核销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实施前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力度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本着“抓大放小区别对待、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原则,加大对2010年1月1日以前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的清理力度,积极采取措施便利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一)对于下列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简化进口付汇核销凭证,为进口单位办理核销:
  1进口单位遗失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且海关无法补制的,凭进口单位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打印件以及合同;
  2因特殊情况进口单位无法提供除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以外的其他辅助单据的,凭进口单位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3进口付汇低于一定金额的,采用差额核销方式核销。对于进口付汇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且进口单位无法提供核销单据的,凭进口单位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合同;
  4通过EMS等航空、路运快递方式进口,且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凭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或“海关快件监管凭证”和规定的相关商业单据。
  (二)对于下列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按《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汇发[2004]101号)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实行备查处理:
  1、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进口单位,凭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吊销、注销文件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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