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补助规模。原则上每个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
4.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明确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地点基本情况(地形底质、海流潮汐、水质、生物群落结构、海域利用状况、以往年度礁体或牧场投放情况及评价等)、礁体构造、礁体规模、种植藻类、技术路线(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流程等)、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招投标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经费构成、吸纳转产渔民参与管护等相关工作计划、项目预期效益(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三)减船转产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一是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农业部
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加大对减船转产的扶持力度;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渔民自愿的原则,报废渔船必须纳入国家“双控”管理,即为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合法渔船。
2.减船补助标准。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2500元(以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为准);持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 1250元(以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准)。《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财办农[2003]116号)中确定的拆船工作补助经费标准不变。
3.转产渔民培训补助标准。对2012年有减船任务的省份,继续安排相应转产渔民培训资金。原则上每个培训对象的补助经费为 1000元。
4.申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计划减船总数、总功率、申请报废渔船补助资金总规模,利用结余资金减船数量、功率及补助资金规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减船数量、功率及补助资金规模。二是计划培训转产渔民人数,补助资金规模,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培训主要内容以及时间进度安排。三是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情况。四是填写《2012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 (见附件2)。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地区 2012年项目申报书,于2012年6月25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编制2012年项目申报书,于2012年6月25日前报送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