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7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渔业、水利)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财务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现将《2012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规格(略)
2.2012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2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一、项目内容
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沿海渔民减船转产三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范围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可申报增殖放流资金;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同时申报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资金和减船转产资金。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增殖放流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按照《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农渔发[2010]44号)、《全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规划(2011--2015年)》(农办渔[2011]70号)的布局及任务安排,以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为单元进行规划并确定放流任务,以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长江流域渔业资源进行重点修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在渤海公共水域和长江流域组织开展生态性、实验性、标志性放流和四大家鱼亲本放流。
2.放流苗种要求。放流品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资源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放流苗种应符合《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要求。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