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7]510号)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调整业务范围同时新增第二十九条部分业务的请示》(海航财综〔2007〕30号)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二)有价证券投资,仅限于自营业务,其中投资品种仅限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基金和成员单位企业债券。
以上第(一)、(三)、(四)、(五)及第(八)项的“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仅限于人民币业务。
二、此文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业务范围文件(银监办发〔2004〕174号)同时作废。
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修改公司章程,报北京银监局批准。同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银监会及北京银监局报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