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申请手续费5元人民币。
八、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1997年5月20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打分标准(表)
一、夫妻团聚类打分标准
┌──────┬──────────────────────┬────┐
│ 项 目 │ 分 居 时 限 │ 总 │
├──────┼──────────────────────┤ │
│ 档 次 │ 分居日期: │ │
├──────┼──────────────────────┤ 分 │
│ 分 值 │ 分居天数×0.1 │ │
├──────┼──────────────────────┼────┤
│ 得 分 │ │ │
└──────┴──────────────────────┴────┘
说明:此表用于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
,以此递加,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分居时间从结婚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如可提
供配偶加盖有出境验讫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明确切的出境日期的材料,分
居时间从出境之日起计算,否则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
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二、照顾无依靠父母类打分标准
┌─────┬───────────┬───────────┬────┐
│ 项 目 │ 申 请 人 年 龄 │ 被照顾人年龄 │ │
├─────┼───┬───┬───┼───────────┤ 总 │
│ 档 次 │ 18-- │ 31-- │ 51-- │ 被照顾人出生日期: │ │
│ │ 30岁 │ 50岁 │ 59岁 │ │ │
├─────┼───┼───┼───┼───────────┤ 分 │
│ 分 值 │ 10 │ 20 │ 5 │ 岁数--59 │ │
├─────┼───┼───┼───┼───────────┼────┤
│ 得 分 │ │ │ │ │ │
└─────┴───┴───┴───┴───────────┴────┘
说明:此表用于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无依靠父母的申请人。申请人以18岁(
含18岁)为起点,59岁(含59)岁为限。申请人依年龄段分别得分。被照顾
人以60岁为起点(含60岁),长1岁得1分。如60岁得1分,61岁得2分
,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照顾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三、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打分标准
┌──────┬───────────┬──────────┬────┐
│ 项 目 │ 申 请 人 年 龄 │ 投 靠 亲 属 │ 总 │
├──────┼───────────┼─────┬────┤ │
│ │ 请填写申请人出生日 │ 直系新属 │ 近亲属 │ │
│ 档 次 │ 期: │ │ │ 分 │
├──────┼───────────┼─────┼────┼────┤
│ 分 值 │ 岁数--59 │ 15 │ 5 │ │
├──────┼───────────┼─────┼────┼────┤
│ 得 分 │ │ │ │ │
└──────┴───────────┴─────┴────┴────┘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
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60岁(含60岁)为起点,每长1岁得1分,以此递
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四、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类打分标准
┌──────┬────────────┬──────────┬───┐
│ 项 目 │ 申请人年龄 │ 投靠亲属 │ │
├──────┼────────────┼─────┬────┤ 总 │
│ │ 请填写申请人出生日期 │直系亲属 │近亲属 │ │
│ 档 次 │ (仅限于1--14岁): │ │ │ │
├──────┼────────────┼─────┼────┤ 分 │
│ 分 值 │ 15--申请人岁数 │ 15 │ 5 │ │
├──────┼────────────┼─────┼────┼───┤
│ 得 分 │ │ │ │ │
└──────┴────────────┴─────┴────┴───┘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1--14岁的儿童。被投
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出生为起点,14岁为限,1岁(含1
岁以下)儿童得14分,每长1岁减1分,以此递减。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
为总得分。
五、继承产业类打分标准
┌─────────┬────────────────────────┐
│ 项 目 │ 继 承 顺 序 │
├─────────┼──────┬─────┬─────┬─────┤
│ 档 次 │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 │第 继承人│
├─────────┼──────┼─────┼─────┼─────┤
│ 分 值 │ 10 │ 9 │ │ │
├─────────┼──────┴─────┴─────┴─────┤
│ 得 分 │ │
└─────────┴────────────────────────┘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
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