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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不予承认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的第7983号仲裁裁决。
  四、我院的意见
  我院认为,本案系在英国伦敦作出的仲裁裁决,英国属《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故本案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该公约。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申请地国法院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有权对外国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该公约第五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不予承认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二:(1)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程序是否合法;(2)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单位系统协议》明确约定:“若发生任何因本协议双方关系或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我方和你方之间的争议或主张,应将该争议或主张提交根据伦敦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规则被视为本款之一部分。仲裁员为一名。”根据本案约定的仲裁规则即《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6.1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协议确定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点)。未作此选择的,仲裁地应为伦敦,除非仲裁院在考虑所有的情况并给予当事人发表书面意见的机会之后决定另一仲裁地更为合适。”故根据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地为伦敦。由于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故应适用仲裁地法即英国法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及本案约定《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对于仲裁程序,易居公司亦无证据表明仲裁庭无权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故仲裁程序合法。
  对于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虽然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一定构成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但是,本案速伯艾特公司实际上与天瑞公司系关联公司,将本案特许经营合同故意拆分成两份协议,试图规避我国对外国公司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准入制度,可以认定违反了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我院认为伦敦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7983号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五条第二款第(乙)项的规定,应拒绝承认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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