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主要事实
申请人天瑞公司是一家依据萨摩亚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2004年10月 20日,天瑞公司与易居公司签订了一份SUPER 8 HOTELS(速8酒店)系统的《单位系统协议》,根据《单位系统协议》的约定,天瑞公司许可易居公司使用“速8酒店”商标标识及其他记号;天瑞公司授予易居公司在指定地点提供酒店服务的许可;天瑞公司同意向易居公司提供其他多项与酒店经营有关的服务,特别是提供预订系统服务;易居公司同意支付各项款项,包括咨询费、特许费年费、预订系统使用费及其他相关收费;易居公司还同意为有关酒店投保合适的保险。《单位系统协议》还对酒店的运营标准和其他细节以及关于违约和终止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单位系统协议》第14.7条约定:“若发生任何因本协议双方关系或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我方和你方之间的争议或主张,应将该争议或主张提交根据伦敦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规则被视为本款之一部分。仲裁员为一名”。协议签订后,易居公司开始经营速8酒店。后双方为费用支付等发生争议,天瑞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向易居公司发出一封终止函,提出终止《单位系统协议》。
2007年11月21日,天瑞公司向伦敦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易居公司支付欠付款项、损害赔偿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伦敦国际仲裁院指定独任仲裁员,在伦敦进行了书面审理,易居公司通过信函偶尔参与仲裁程序,并对管辖权和协议的有效性提出了异议。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仲裁案号为7983的《终局裁决书》,认为:(1)仲裁庭对本案有管辖权;(2)《单位系统协议》不违反中国法律,不会导致无效:(3)易居公司存在违约,天瑞公司有权终止《单位系统协议》,易居公司应支付天瑞公司各项费用合计828505.8元人民币、法律费用53657.55美元,并承担相关仲裁费用。
另查明:天瑞公司与易居公司签署《单位系统协议》的同日,天瑞公司和易居公司还签署了一份《预订系统使用协议》作为《单位系统协议》的附件,易居公司和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与天瑞公司系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速伯艾特公司)签署了一份《单位服务协议》。上述三份协议构成一组互相关联的协议。在天瑞公司提起本案仲裁后,易居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以速伯艾特公司和天瑞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原审法院,即(2007)杭民三初字第413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因天瑞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二审,以易居公司与天瑞公司之间签订的《单位系统协议》中约定了仲裁为由,驳回了易居公司对天瑞公司的起诉。另外,在与本案情况一致的杭州和居汉庭酒店有限公司与速伯艾特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单位系统协议》和《单位服务协议》不可分割,并判令所涉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速伯艾特公司返还相应款项,速伯艾特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