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存在
《纽约公约》第
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承认本案所涉仲裁裁决。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民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
(2010年3月15日 [2010]浙商外他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公司)申请承认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该院经审查拟裁定驳回天瑞公司的申请,拒绝承认该仲裁裁决,并就此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查后亦认为应不予承认该仲裁裁决。根据钧院《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及请求答辩的情况
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Offsheore Chambers, P.O.Box 217,Apia,Samoa。
委托代理人:夏德忠、杨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5号。
法定代表人:朱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海燕,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瑞公司称:2004年10月28日,天瑞公司与易居公司签订了 SUPER8HOTELS(速8酒店)系统《单位系统协议》,约定天瑞公司许可易居公司使用“速8酒店”商标标识及其他记号,并对易居公司酒店的运营标准和其他细节作了详细规定。协议签订后,易居公司获得被许可的商标、软件等资源经营速8酒店,但未能按期支付协议项下的多项费用。天瑞公司遂依据协议约定,于2007年11月21日向伦敦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伦敦国际仲裁院已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仲裁案号为7983的《终局裁决书》为此,天瑞公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承认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上述仲裁裁决。
易居公司辩称:(1)承认该仲裁裁决将与中国的公共政策严重抵触。①《单位系统协议》违反中国法律因而无效。天瑞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速伯艾特 (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伯艾特公司)将一份特许经营协议故意拆分为两份,即《单位系统协议》和《单位服务协议》,分别与易居公司同日签署,试图规避中国对外国公司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准入制度,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国引进外资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规定。②天瑞公司与速伯艾特公司在中国违法从事特许经营行为,侵犯了中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秩序,也严重侵犯了我国公共利益。③易居公司已经起诉速伯艾特限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返还费用,该案正在该院审理。仲裁庭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明知这一情况而径自作出违背中国法律的裁决,不应予以承认。(2)仲裁裁决存在程序不当。①《单位系统协议》的仲裁条款仅约定了双方适用的仲裁规则,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因而该条款无效。②仲裁程序同仲裁地国家法律不符,仲裁庭无权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请求驳回天瑞公司的承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