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10年5月18日 [2010]民四他字第1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浙商外他字第3号《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伦敦国际仲裁院在英国境内作出,我国和英国均为《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
《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七条以及
《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 28日签订的《单位系统协议》,性质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我国当时实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必须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且需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但是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仅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事后应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而无审批要求。上述备案制度属于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范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民事合同的效力。仲裁裁决对本案所涉《单位系统协议》的处理,不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更不构成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存在
《纽约公约》第
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的情形。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单位服务协议》产生的纠纷,系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该纠纷处理结果与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是否一致,不属于
《纽约公约》第
五条规定的审查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