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要案情
(一)《建筑施工合同》有关仲裁的约定内容
《建筑施工合同》第一条载明:委托方为艾多拉多公司;承包方为蒙古耀江公司。在合同落款担保方处盖有名为“浙江耀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该合同有蒙文和中文两个版本,由艾多拉多公司提供的蒙文合同的中文翻译文本第十条载明:“协商无效,应通过国内注册地法院和仲裁机关判决和仲裁”;中文版合同第十条载明:“如果达不成协商,通过蒙古国有关法律部门或蒙古国工贸厅仲裁机构解决”。两个版本的合同均在第十一条第1项载明: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蒙古国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二)仲裁过程与裁决结论
“73/23-06裁决”对仲裁过程叙述如下:2006年10月6日,艾多拉多公司在蒙古国家工商会向蒙古国家
仲裁法庭提交一份索赔请求,要求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并要求蒙古耀江公司及浙江耀江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仲裁法庭于10月10日受理该案。当月1 7日,艾多拉多公司指定德·额尔登楚鲁先生为其仲裁员。后因无法找到被索赔人致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同年 12月11日,艾多拉多公司再次提交索赔请求,将被索赔人更改为浙江耀江公司。
仲裁法庭于2007年1月15日通过蒙古快递公司将4/4号函、索赔请求、所附凭证寄给浙江耀江公司,但因地址变更退回。2007年4月4日,艾多拉多公司致函
仲裁法庭,说明浙江耀江公司已更名为展诚公司,要求
仲裁法庭将索赔请求寄给展诚公司。当月19日,
仲裁法庭将4/153号函及相关索赔文件通过快递邮寄给展诚公司(邮递编号为1677283941),被索赔人于2007年6月1日确认已收到相关索赔文件。同年7月3日,
仲裁法庭主席通过03号决议指定特·孟和佳尔格勒先生为被索赔方即展诚公司仲裁人。当日,双方仲裁人指定毕·朝格尼姆先生为公断人。仲裁委员会宣布初次会议时间,并通过快递邮件(英语)将该时间通知了被索赔人。7月5日,仲裁委员会在只有索赔方参加的情况下举行会议,会议批准了争端解决程序,并宣布于7月31日举行听证会。7月16日以DHL快递邮件将决议程序及仲裁听证会日期邮寄给被索赔人(邮递编号为1681469484)。2007年7月 31日,仲裁委员会在只有索赔方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并作出仲裁决定。另,2007年8月4日
仲裁法庭以DHL快递邮件将第34号仲裁书邮寄给被索赔人(邮递编号为168218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