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月,Addax Bv公司的代理行比利时ING银行就中基宁波公司以信用证单据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向巴黎国际商会申请裁决。同年6月2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电邮及传真方式通知中基宁波公司,要求对任命机构于2006年6月30日前提出意见。同年6月27日,巴黎国际商会就 Addax Bv公司的代理行比利时lNG银行单据不符案作出262号裁决,判定信用证单据不符,中基宁波公司无需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同年7月4日,在未得到中基宁波公司回复的情况下,海牙常设仲裁法院通知中基宁波公司已指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任命机构。同月10日,宁波市外经贸局国际商务总顾问李道金回复常设仲裁法院,明确指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没有将仲裁事项通知中基宁波公司,不符合程序。同月2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任命了Lee Fook Choon为中基宁波公司的仲裁员并向中基宁波公司发送了传真和双挂号信,同时要求中基宁波公司于8月1日前提出意见。同年8月 18日,中基宁波公司回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明确提出其于8月17日才收到信函,无法在8月1日前提出意见。同月21日,中基宁波公司与比利时 ING银行就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达成解决协议,约定由中基宁波公司的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在收到单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1853236.62美元汇入比利时ING银行指示的账户,比利时ING银行同意并确认一旦收到付款金额,有关发票的一切责任即刻失效,其他争议应在中基宁波公司与Addax Bv公司之间解决。
9月3日,在未对中基宁波公司的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下,Julian Lister和Lee Fook Choon共同任命Robin Peard为第三位仲裁员。之后,中基宁波公司提出反索赔申请。2007年11月12日、1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8年3月5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定由中基宁波公司支付Addax Bv公司1142731.80美元及利息。同年4月10日,中基宁波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仲裁庭按照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35条对最终裁决进行了解释,按照第
36条进行更正,并按照第
37条作出附加裁决。同年5月2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又作出了决定及引申诉讼费用之裁决。同年9月4日,Addax Bv公司向宁波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同年10月10日,中基宁波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