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为认真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制定《校车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交通出行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实施好《校车条例》,为中小学生上下学营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既是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教育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认真履行好《校车条例》确定的管理职责。要组织开展《校车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将《校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制度,切实为校车安全运行和保障学生安全出行发挥交通运输部门积极的作用。
二、全面开展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排查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公安部门,对正在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按照《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及其使用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要督促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按照《校车条例》规定,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提供校车服务。
三、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公交优先发展”的理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解决突出问题,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学校的布局和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引导学生更多地乘坐公共交通,努力提高中小学生上下学乘坐公共交通的比例。
四、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客运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