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不正之风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256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诚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中央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外交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不正之风的批示精神的通知》(外外管函〔2007〕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外事审批、监督和查处,控制出访团组数量,确保出访质量。
为贯彻执行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会领导有关进一步加强我会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外交部《通知》精神,提高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认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对本单位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工作严格审查、把关。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我会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我会《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0号)、《关于加强银监局工作人员因公随团出国管理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行前教育和境外纪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116号)、《关于严格执行银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银监纪发〔2007〕7号)、《公派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通〔2007〕22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由本单位或本部门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要有明确出访目的和任务,出访任务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订详细的出访计划。在上报的出国请示中要附有国外邀请函和境外日程安排。
(二)要严格控制派员随外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访,不得参加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考察团组;不得参加一般性的业务考察团组;不得参加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的出访团组;原则上各银监局负责同志不参加由地方银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考察或培训团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