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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批复
(银监复[2007]471号)


兴业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关于发行兴业银行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请示》(兴银请〔2007〕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开展兴业银行第一期规模不超过52.818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二、兴业银行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真实有效地设立信托,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行(公司)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兴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计提资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信托设立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对发起机构监督的具体要求,明确与有关参与机构的职责划分。

  三、兴业银行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办此项业务过程中,应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基础信息、风险集中(包括行业集中和授信集中等)状况、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审查意见、评级方法和技术体系以及作为内部信用增级的分层依据等事项内容向投资者进行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应充分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存续期间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兴业银行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调整信用增级安排,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严格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计提资本。

  五、兴业银行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开办此项业务的实际情况以及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风险问题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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