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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第20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3 登离船装置
  3.1 须设有能使引航员从船舶的任一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3.2 在所有船舶上,当海平面至登船处或离船处的距离超过9 m,并欲将舷梯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使用时,则须在每舷均装有这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够移动以供任一舷使用。
  3.3 船舶须配备下列任一装置,以供安全方便地登船或离船:
  1 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 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 m,其位置和系固须做到:
   .1 避开任何可能的船舶排放口;
   .2 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并尽可能在船中半长范围内;
   .3 每级踏板稳固地紧靠在船舷;如果结构特性,例如护舷板妨碍本规定的实施,须作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布置,以确保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4 引航员软梯的单一长度能从登船处或离船处抵达水面,并充分考虑所有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15°的不利横倾;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的强度须至少与扶手索相同;或
  2 当水面至登船处的距离超过9 m 时,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如组合装置),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舷梯须导向船尾设置。在使用时,须设有将舷梯的下平台系固在船舷的装置,从而确保舷梯的下端和下平台稳固地紧靠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的船舷,并尽可能在船中半长范围内,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1 当组合装置用于引航员登船时,须确保软梯和扶手绳系固于舷梯底层平台以上1.5 m处的船舷。当组合装置中底层平台(即登船平台)带有活动暗门时,引航员软梯和扶手绳的安装须为穿过活动门并延伸至平台以上栏杆的高度。

  4 到甲板的通道
须配备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的装置,以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他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如果这种通道是:
  .1 在栏杆或舷墙中开门,则须设有足够的扶手;
  .2 舷墙梯,则须设有两根扶手支柱,其基部或接近基部处以及较高的几处应以刚性方式系固在船舶结构上。舷墙梯须牢固地固定在船舶上,以防翻转。

  5 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用的舷门不得向外开启。

  6 引航员机械升降机
  不得使用引航员机械升降机。

  7 相关设备
  7.1 须在易取处配备下列相关设备,以备在人员登离船时即可使用:
   .1 两根安全绳,直径不小于28 mm且不大于32 mm,牢固地系在船上(如引航员有要求);安全绳的一端须固定在甲板的环板上,当引航员离船或即将登轮的引航员要求时即可使用(在登上甲板处,一端系于环板的安全绳自支柱或舷墙的最高处的舷外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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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Gid=178753&filename=/html/text/chl/1787/178753_3.html&refer=no width=0 height=0 border=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