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17.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17.5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7.6 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17.7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违反本规则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章 释 义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披露: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十一)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 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十三)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十五)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十六)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十七)回购股份:指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的流通股股份,并在收购后予以注销的行为。
(十八)破产程序:指
《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
(十九)管理人管理模式:指根据
《企业破产法》,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管理人监督模式:指根据
《企业破产法》,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一)追溯重述:指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此前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调整。
(二十二)公司股票停牌日:指本所对公司股票全天予以停牌的交易日。
(二十三)B股股票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指 B股股票的每日收盘价换算成人民币计价后的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按本所编制上证综指采用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
18.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8.3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章 附 则
19.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19.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9.3 本规则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根据本规则也应当披露的,在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附件1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
《证券法》、《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
《公司法》、《
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受到惩戒?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过去或者现在是否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就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七、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的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2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