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边境小额贸易外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以人民币现钞结算的,不得办理核销。
四、边境小额贸易凭核销单出口并采用人民币现钞结算的,银行应凭边贸企业提供的合同、协议、报关单等有效单证为边贸企业出具“现金进账单”。“现金进账单”上应注明核销单号码及“供外汇部门核销用”字样。
五、边境省区出口企业使用核销单的货物贸易出口按规定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一)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
三十八条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提交核销凭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银行签注的“现金进账单”。
(二)以人民币结算的核销信息和以外币结算的核销信息应分开填报。
六、边境省区外汇局在为出口企业办理人民币核销手续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人民币核销”字样并加盖“已核销”章。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退税联的地区,外汇局按照现行的已核销数据传输方式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清单。
七、边境省区出口企业按照财税〔2010〕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路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可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退税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的外汇局传输的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清单为准。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边境省区企业在2010年3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使用核销单的货物贸易出口,按规定以人民币结算的,参照本通知办理核销退税手续。
边境省区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