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区、市)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系统的省级服务平台子系统安装部署。包括系统环境准备、系统数据库、应用服务器和客户端的安装及配置,应用软件安装及配置。
(二)负责监控前置机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分析、处理发生的故障。
(三)对省级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信息传输、信息维护及角色权限技术维护等。
第十三条 省(区、市)级业务经办岗职责:
(一)负责汇总纳税企业信息查询、统计、分析。
(二)负责本省(区、市)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
(三)对省(区、市)管理系统提供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省(区、市)业务审核岗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市)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审核管理系统的统计信息。
(三)监督检查本省(区、市)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地)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市(地)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密码管理及岗位设置等工作。
(二)负责检查上传数据。
第十六条 市(地)级业务经办岗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市(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项。
(二)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检查出现异常的结果,及时督促下级机关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负责考核下级税务机关的数据采集、传输质量。
第十七条 市(地)级业务审核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市(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项。
(二)负责监督审核下级税务机关委托核查和受托核查文书有关工作情况。
(三)负责本市(地)的管理系统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区)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