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3号),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系统是税务机关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的平台。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系统录入、查询、统计、分析、监控与本级相关的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
第三条 管理系统由信息管理、信息传输、信息协查三个子系统和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查询、信息协查、信息维护五个模块组成。
第四条 建立管理系统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税收征管系统数据的挖掘和应用,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强化监管,提高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应用流程
第五条 应用流程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分
析、委托核查、受托核查等环节。
第六条 信息采集。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按照汇总纳税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传输、管理系统地税数据报文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函[2008]22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