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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输美21种纺织品2006年度第一次可申请数量的通知

  注:332/432/632T为母类别,332/432/632B为子类别。凡出口子类别产品必须配套相同数量的母类别。母类别可单独出口。
  二、各经营者的可申请数量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计算。其中,第一次分配业绩统计时间具体如下:
  (一)对全球(非美国市场)出口业绩:2005年1月1日-2005年7月31日;
  (二)对美国业绩:
  1、类别200/301、222、229、340/640、345/645/646、349/649、359S/659S、363、666、443、447、619、620、622、647/8、847,以及税号6111200010、6111300010、6111900011、6115200021、6115200029的业绩统计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
  2、考虑到美国设限产品截关时间因素,类别338/9、352/652的业绩统计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5日;类别347/8的业绩统计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8日;类别638/9的业绩统计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12日;袜类产品的部分税号6115920019、6115910000、6115930012、6115930013、6115990011、6115930014、6115930019、6115990019业绩统计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12日。
  三、根据《办法》九条第六款规定,结合对美出口实际情况,输美21种产品最低可申请量为20打(打双)或200公斤(条、套、平米)。凡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
  四、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商务部下达的可申请数量如实填报下达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者中文名称的数据,并于12月10日前将各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传输电子数据)。商务部将根据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
  五、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作为各地方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网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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