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6年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5]第10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6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6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5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
地区
| 蚕丝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5003的产品)
| 蚕茧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的产品)
|
合计
| 18000
| 150
|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 100
|
|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 500
| 50
|
北京
| 100
|
|
河北
| 300
|
|
黑龙江
| 100
|
|
辽宁
| 300
|
|
河南
| 200
|
|
山东
| 2700
| 100
|
安徽
| 300
|
|
江苏
| 2100
|
|
浙江
| 4500
|
|
宁波
| 200
|
|
广东
| 2500
|
|
广西
| 100
|
|
四川
| 1000
|
|
重庆
| 1700
|
|
陕西
| 300
|
|
云南(边贸)
| 100
|
|
西藏自治区
| 100
|
|
西藏(边贸)
| 200
|
|
贵州
| 100
|
|
江西
| 100
|
|
湖南
| 300
|
|
新疆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