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5]第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及企业
| 配额数量
|
总 计
| 110.000
|
黑龙江省
| 16.000
|
云南省
| 7.550
|
厦门市
| 2.200
|
河北省
|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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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 2.700
|
吉林省
| 14.700
|
地区及企业
| 配额数量
|
四川
| 11.470
|
上海市
| 1.000
|
大连市
| 13.840
|
江西省
| 320
|
福建省
| 1.000
|
陕西省
| 1.850
|
内蒙古自治区
| 3.350
|
山东省
| 7.240
|
海南省
| 120
|
辽宁省
| 7.500
|
青岛市
| 1.200
|
湖南省
| 900
|
天津市
| 1.000
|
河南省
| 570
|
广东省
| 300
|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 800
|
黑龙江森工对外经贸公司
| 400
|
中国地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11.000
|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 440
|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 600
|
中国核工业集团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