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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5]第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6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及企业

配额数量

总  计

110.000

黑龙江省

16.000

云南省

7.550

厦门市

2.200

河北省

950

西藏自治区

2.700

吉林省

14.700



地区及企业

配额数量

四川

11.470

上海市

1.000

大连市

13.840

江西省

320

福建省

1.000

陕西省

1.850

内蒙古自治区

3.350

山东省

7.240

海南省

120

辽宁省

7.500

青岛市

1.200

湖南省

900

天津市

1.000

河南省

570

广东省

300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800

黑龙江森工对外经贸公司

400

中国地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11.000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440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600

中国核工业集团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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