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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5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5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岫,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商务部核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诉;
  2、企业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5年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7、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8、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6年2月28日前分别报关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详见附件4),于2006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于2006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文件。商务部在文件下达15日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四)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五)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六)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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