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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

  5.销售毛利率测算分析法
  本期销售毛利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一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差异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l00%
  如果销售毛利率差异率低于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说明申报异常。进一步审核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关系,是否存在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数据来源:企业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1栏)数据,“主营业务成本”(4栏)数据。
  (二)汽车经销企业
  1.税收负担率、税负差异率分析法
  税收负担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税负差异率=[税收负担率-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斯税负率)×l00%
  数据来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数、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数、上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上年应纳税额累计数、上年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将企业实际税负率与同期或同行业税负率进行比较,税负差异率超过一定幅度(含正负),可以初步判断企业申报异常。
  需要说明的是,税负率属综合类分析指标,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如季节性因素、价格因素、经销汽车品种结构因素、企业业务构成因素,等等。因此,该指标异常时,应结合其他指标进行多角度分析。
  2.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率差异率分析法
  本期销售毛利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差异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lOO%
  数据来源:本期《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数、上年同期《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数。
  本期销售毛利率与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比较,差异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超出的则为异常。
  对异常指标,应结合进项税额、现金、银行存款、收入、费用、利润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审查分析企业现金、银行存款、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及往来款的有关科目,确定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者销售返利不入账等问题。
  指标参数由各地每年测算确定,销售毛利率差异幅度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正常经营费用测算法
  对于销售多品牌、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销售额×行业毛利率-正常费用开支≥0”的思路确定企业的最低利润水平和销售收入,核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管理费、财务费用等正常费用开支,通过费用和毛利之间的变动关系,评估出一个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额。以企业经营费用为条件,测算核定企业的最低税额。
  企业最低销售毛利=Σ正常经营费用
  企业最低应纳税额=企业最低销售毛利×适用税率
  应纳税差异=企业最低应纳税额-申报的应纳税额
  说明:应纳税差异>0为异常。
  4.库存商品余额与留抵税额配比法
  库存商品含税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17%
  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当销售毛利率大于0时,库存商品含税额>留抵税额;否则申报异常。
  运用上述各模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看购销协议,了解返利政策等具体内容。
  (2)与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配合,获取生产企业已经返利和销售(包括零配件)的具体情况,核实经销企业的返利收入和销售收入是否全额入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结合企业的财务资料,重点分析企业的往来账及资金流向。对往来款项大、挂账时间长的,应重点核查,结合盘点库存数量(库存量太大、品种太多时,可采用抽取部分品种盘点核查的方式),分析是否存在销售已发生,但未申报或隐匿返利等情况。
  (4)注意利用维修明细单、车间派工单、仓库人库单、出库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查验。
  (5)对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维修服务等各项业务分别分析其收入、成本,测算分析各项业务的毛利率和税负率,从中发现问题。

摩托车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主要采取隐匿销售收入、整车化整为零、受托加工生产摩托车加工收入按租赁收入入账、原材料报废未作进项转出、自产自用摩托车未视同销售、以产品或物资抵款未申报纳税等手段偷逃增值税。
  二、评估指标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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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动机 ┃ 车架 ┃ 轮圈 ┃ 轮胎 ┃ 油箱 ┃ 电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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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  ┃  2  ┃  2  ┃  l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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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方法
  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应以核实产销量为主,并结合实际采用其他辅助方法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一)VIN码数量对比分析法
  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与车辆购置税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出每种厂牌型号的具体销售数量,判断申报是否准确、真实。
  1.各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企业摩托车 VIN码编码规则备查。
  2.各摩托车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的《产品销售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一条龙”软件汇总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机动车识别代码清单》信息,按厂牌型号清分出每一厂牌的车辆识别代码,排序后找出该型号的最大序列号,以此作为该型号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
  4.将查找出的最大销售数量与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进行比对,如测算出的销售数量大于申报的销售数量,即可能存在企业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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