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销售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采用汇总分配的方式。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和油气田生产性劳务。汇总分配方式具体为:
(一)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销售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认证),如实填写《西南油气分公司_______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1),并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加盖戳记后,于次月4日前(含当日,下同)上报西南油气分公司。
(二)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上报的进项税额后,填写《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分配表》(见附件2),于当月7日前传递给所属各单位,作为各单位申报缴纳应纳税额的依据。
(三)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分配表》作为附件,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第五条 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纳税额的计算:
各单位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本单位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各单位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收入×适用税率
当期各单位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总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税收入÷各单位应税收入之和
总进项税额=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进项税额之和
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总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收入÷(应税收入+非应税劳务收入)〕
第六条 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别向分公司及所属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及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项目,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除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外),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八条 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相互提供的货物及提供的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