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8〕350号 2008年4月21日)
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留抵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理和确认,继续从该单位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此前超缴的增值税款进行清理和确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超缴的增值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存款利息予以退库或抵减应纳税额。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各自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