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104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现将《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函〔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机关各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受托起草的规章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敏感问题之外,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抄送商务部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公布。
三、银监会机关各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规定,向政策法规部提交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在提交有关材料时一并向政策法规部书面提出。
起草部门未提出,政策法规部认为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政策法规部商起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