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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查处力度
  根据全国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的工作要求,下一阶段要紧紧抓住虚假发票使用这一关键环节,依法加大对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着力整治虚假发票使用的“买方市场”。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8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分工职责,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深入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要结合2009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办理出口退税。二是要认真梳理案件线索,深挖细查,追根溯源,依法加大对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重点企业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三是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行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在税收执法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发票违法信息的治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加大对发票违法短信息的封堵力度,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票违法信息实施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重点查办一批利用手机短信进行发票犯罪的案件,深挖发票违法犯罪的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和打击力度,以有效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
  五、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宣传力度
  根据全国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的有关安排,中央新闻单位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及时宣传报道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以此为契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途径,加大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新闻宣传力度。一是要广泛宣传普及发票知识,宣传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保管、真假鉴别等基本知识,以及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识骗能力和依法正确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二是要及时宣传报道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三是要在重视宣传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公布举报发票违法奖励办法等措施,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四是要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制售、贩卖假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报道,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以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整顿一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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