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预[2009]82号 2009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
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部门开具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时,要正确填列成品油消费税入库科目。即,在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栏填列101020107“成品油消费税”。
(二)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实现的2009年所属期成品油消费税,没有按照规定科目入库的,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国库(含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下同)核实后调入“成品油消费税”科目。人民银行国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科目将对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入划转到中央国库。
(三)2009年入库但所属期为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不列入“成品油消费税”科目,不作为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划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在“成品油消费税”科目中核算的2009年入库但所属期为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由人民银行国库调整至1010201“国内消费税”项下相关科目,并将已划转中央收入调回地方国库。
二、逐季对地方划转收入进行清算,并办理相应的调库手续。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炼化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将炼化企业成品油销售情况,以及炼化企业年初至该季度终了累计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情况报专员办审核(见附件l、2、3、4)。专员办应在十五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5),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