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8年第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的通告

  二、根据《国际海运条例》7条的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其已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不得与未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签订协议运价,不得接受其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对于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与未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行为,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51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特此通告。

  附件:交通运输部近期查处的违规经营国际海运业务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近期查处的违规经营国际海运业务企业名单

序号

公司中文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

注册地

违规业务种类

1

德利航运有限公司

HUB SHIPPING SDN BHD

马来西亚

国际班轮运输

2

智利航运国际有限公司

COMPANIA CHILENA DE NAVEGACION INTEROCEANICA S.A.

智利

国际班轮运输

3

上海凌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LINK CARGO COMPANY LIMITED

上海

无船承运

4

展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ADC GLOBAL LOGISTICS LTD.

上海

无船承运

5

深圳市优联汇物流有限公司

UNIONWAY CONTAINER LINE

深圳

无船承运

6

深圳市龙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SHENZHEN LONGFENG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AGENT CO., LTD.

深圳

无船承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