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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担保业审批指引

外商投资担保业审批指引
(商务部外资司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融资担保企业的审批、管理,促进外商投资融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审批指引,请各地按照指引审批设立企业。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担保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担保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担保公司的,中方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中国投资者)两个以上的,则其中至少有一名占大股的外国投资者符合前述条件。

  (二)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全部以货币形式缴付;

  2、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导报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担保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对中小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再担保;对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及消费用途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与担保有关的投资及咨询等配套服务。

  各审批部门在批复中须明确:

  (一)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二)担保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三)担保公司需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审批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全年对外担保业务笔数、盈利情况、担保履约情况、担保责任余额与注册资本的倍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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