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地方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尚未明确,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换证工作进展不一,资质认可新旧标准、程序需要衔接和过渡,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底数不清等问题,现就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等条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是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具体细则,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卫生部原有的相关规章及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严峻形势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需要制定的。《暂行办法》突出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在职业病预防环节的关键作用,强化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业标准和质量控制,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认可条件、发证程序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