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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粮公司木薯燃料乙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粮公司木薯燃料乙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5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了支持非粮作物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对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非粮作物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对其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具体退税手续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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