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1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范腐败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
(一)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努力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实行网络发票制度,及时掌握开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把运用信息技术监控发票管理各环节,作为从制度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三) 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
(一) 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二) 加强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发现费用扣除数额异常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
三、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购卡企业的税收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