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税收数据信息,按行业梳理特征指标,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设定风险参数和关键值,提炼各种税务风险点,逐步建立分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二节 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调配、培养、引进等方式,充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化队伍,逐步建成税务总局到省、市(地)税务局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
第五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实施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不断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团队素养。
第五十九条 可针对集中度较高、区域分布广的行业率先施行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组建应对处理复杂涉税事项的行业税收管理专业化团队。
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以企业集团或行业为对象,根据其主要成员企业的分布情况,成立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主要开展涉税诉求的研究分析、专题调研、税收政策评估、专项内控调查和遵从报告等工作。
第六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外聘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行业专家,组成顾问团队。通过合作、外包等方式,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研发和相关项目的研究。
第三节 制度保障
第六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探索建立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
税务总局负责根据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的分布状况设立客户协调员。每户企业集团的客户协调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以团队方式协同开展工作。
客户协调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
(二)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
(三)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应对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了解企业税法遵从实际执行情况,收集企业税法遵从各环节资料,管理企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