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章 遵从应对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对收集的企业税收风险信息以及遵从引导、遵从管控等环节反映的企业涉税风险情况在判别、评估基础上,对企业纳税遵从风险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一节 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
第三十六条 对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都较高的低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等措施,努力为企业提供办税便利。
第三十七条 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引导和帮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税务总局统筹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节 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促进完善税收政策;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