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 遵从引导
第四条 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 政策服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