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
5.会计档案目录(略)
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
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
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库房及相关设施,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