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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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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
  5.会计档案目录(略)
  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
  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
  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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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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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库房及相关设施,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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