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行改制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7]36号)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兼行政总裁冯钰斌2006年12月27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内地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深圳市筹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分行分别改制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分行。
批准你行保留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筹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将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福民支行改制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民支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