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7]33号)
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兼集团首席执行官Boman Pr 2006年11月6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和《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上海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你行上海分行应在你行总行(地区总部)正式授权的交易品种和限额内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你行上海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应统一通过你行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你行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你行上海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
(二)《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授权文件和承诺函;
(三)拟开办衍生产品的品种说明;
(四)衍生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你行上海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报送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你行上海分行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